2018年修訂的《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》中明確規定: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按照衛生標準、規范的要求對公共場所的空氣、微小氣候(濕度、溫度、風速)、水質、采光、照明、噪聲、顧客用具和衛生設施等進行第三方設備檢測,檢測每年不得少于一次;第三方設備檢測檢測結果不符合衛生標準、規范要求的應當及時整改,并且應該按照相關規定在醒目位置如實公示檢測結果。消費者可通過查看衛生許可證、公共場所衛生信譽度等級、衛生檢測報告等了解公共場所的衛生狀況。公共場所經營者不具備檢測能力的,可以委托檢測。
第三方設備檢測包括:營業性電影發行、放映;歌廳、舞廳、游藝廳、臺球廳等文化娛樂場所營業性活動等。第三方設備檢測項目:溫度、相對濕度、風速、二氧化碳、一氧化碳、甲醛、可吸入顆粒物、空氣細菌數、動態噪聲、新風量、照度。檢測依據:GB 37488-2019 《公共場所衛生指標及限值要求》GB/T 18204.1-2013 《公共場所衛生檢驗方法第1部分:物理因素》GB/T 18204.2-2014 《公共場所衛生檢驗方法第2部分:化學污染物》等
第三方設備檢測的要求可大致概括為五個方面。(1)代表性:采樣時間、采樣地點及采樣方法等需要符合有關規定,使采集的樣品能夠反映整體的真實情況。(2)完整性:主要強調檢測計劃的實施應當完整,即需要按計劃保證采樣數量和測定數據的完整性、系統性和連續。(3)可比性:要求實驗室之間或同一實驗室對同一樣品的測定結果相互可比(4)準確性:測定值與真實值的符合標準。面對設備檢測單位、單位越來越多,水平也良莠不齊的現狀,消費者只需掌握一些基本原則,還是能夠在眾多檢測隊伍中篩選出“正規軍”的。
什么單位可以出具檢測報告:公共場所經營者不具備檢驗檢測能力的,可以委托具有第三方設備檢測資質的第三方對其進行檢測。第三方設備檢測頻次規定:檢測每年不得少于一次。檢驗檢測報告應當在醒目位置如實公示,檢測結果不符合衛生標準、規范要求的應當及時整改,以保障消費者擁有良好的公共場所衛生環境。依據《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》二十三條第四項規定:申請衛生許可證,應當提交設備檢測或者評價報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