國家衛生部于2009年06月09日發布消毒產品生產企業衛生規范,發布文號:衛監督發〔2009〕53號,并于2010年01月01日實施。為規范消毒產品生產企業衛生管理,保證消毒產品衛生質量和使用保障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》及《消毒管理辦法》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要求,衛生部制定消毒產品生產企業衛生規范(2009年版),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消毒產品生產(含分裝)的單位和個人應遵守消毒產品生產企業衛生規范(2009年版),文件發布后又對部分印刷錯誤做出了修改,修改正文如下:
依據《衛生部關于修改《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》等規范性文件部分內容的通知》對本法規作出如下修改:
將《消毒產品生產企業衛生規范(2009年版)》(衛監督發〔2009〕53號)第四十六條中的“病毒性肝炎”修改為:“甲型病毒性肝炎、戊型病毒性肝炎”。刪除入學、就業體檢表(包括體檢項目)中涉及乙肝項目檢測的有關內容,即:乙肝病毒感染標志物檢測,包括乙肝病毒表面抗原、乙肝病毒表面抗體、乙肝病毒e抗原、乙肝病毒e抗體、乙肝病毒核心抗體和乙肝病毒脫氧核糖核苷酸檢測等,俗稱“乙肝五項”和HBV-DNA檢測等。
依據《衛生部監督局關于更正《消毒產品生產企業衛生規范》印刷錯誤的通知》對《消毒產品生產企業衛生規范(2009年版)》存在個別印刷錯誤,現更正如下:
一、第四十四條
刪去“裝配和包裝車間空氣細菌菌落總數。”中的“裝配和包裝車間”。
二、第五十條
(一)10萬級潔凈度凈化車間中“空氣細菌菌落總數≤500cfu/m3”更正為“空氣細菌菌落總數≤500cfu/m3(浮游菌)或≤10cfu/皿(沉降菌)”;物體表面細菌菌落總數單位“cfu/皿”更正為“cfu/cm2”。
(二)30萬級潔凈度凈化車間中“物體表面細菌菌落總數≤15cfu/皿”更正為“空氣細菌菌落總數≤15cfu/皿(沉降菌)”。
2017年修訂:
依據:國家衛生計生委關于修改《新消毒產品和新涉水產品衛生行政許可管理規定》等5件規范性文件部分條款的通知,對本法規作出如下修改:
將第四十六條一款修改為:“企業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標準,加強直接從事消毒產品生產的操作人員的健康管理。”
塵埃數的檢測
3.4.1 室內檢測人員應控制在低數量,不宜超過2人,面積超過100㎡又需快速完成測定任務時可適當增加人數。人員須穿潔凈服,應位于測點下風向并原理測點,動作要輕,保持靜止。
3.4.2 0.5μm及5μm微粒的檢測應符合以下要求:
1)采用塵埃粒子計數器測定0.5μm及5μm微粒應根據以下步驟計算空氣潔凈度級別。
浮游菌的檢測
3.5.1使用單級或多級撞擊式采樣器、離心采樣器或過濾采樣器,采樣須按所用儀器說明書的步驟進行,特別要注意檢測之前對儀器消毒滅菌,并對培養皿或培養基條做陰性對照。
沉降菌的檢測
3.6.1使用直徑φ90mm 的培養皿采樣。當采用其他直徑培養皿時,應使其總面積和φ90mm皿總面積相當。
3.6.2培養皿中灌注胰蛋白酶大豆瓊脂培養基,須留樣作陰性對照。
3.6.3培養皿表面應經適當消毒清潔處理后,布置在有代表性的地點和氣流擾動較小的地點。在亂流潔凈室內培養皿不應布置在送風口正下方。
3.6.4當用戶沒有特定要求時,培養皿應布置在地面及其以上 0. 8m之內的任意高度。
3.6.5每一間潔凈室或每一個控制區應設1個陰性對照皿。
3.6.6動態監測時也可協商布點位置和高度。
3.6.7培養皿數應不少于微粒計數濃度的測點數,如工藝無特殊要求應大于等于表中的較少培養皿數,另外各加1個對照皿。